概述
指医疗机构门诊、病房、手术室、各类检验室、病理解剖室、放射室、洗衣房、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、生活及粪便污水。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。
工艺概述
1、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,宜采用二级处理+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+消毒工艺,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+消毒工艺。
2、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+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+消毒工艺
3、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,通常使用的有:二氧化氯、次氯酸钠、液氯、紫外线和臭氧等。
采用含氯消毒剂时:一级标准: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≥1h。二级标准: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≥1h,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-8mg/L。
采用紫外线消毒,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mg/L,照射剂量30-40mJ/cm²,照射接时间应大于10s 或由试验确定。
采用臭氧消毒,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/L,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/L,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 或由试验确定。
4、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,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。
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。
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,并对废液进行处理。
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。
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,单独处理。
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。
5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,应按GB18466-2005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进行处理和处置。
6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,应按GB18466-2005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进行处理。